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海南**医院医生,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花园**栋**房,住海口市龙华区**路**号**花园**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2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新埠岛西苑路“河坝烧烤串城”吃烧烤喝酒,至次日凌晨00时30分许,李某某酒后找代驾驾驶琼AS****小客车载其从美兰区新埠岛西苑路“河坝烧烤串城”停车场离开,但因其饮酒后,意识不清晰,误报家庭地址为**路海南**医院,故代驾将其送达海南**医院停车场后便离开。此时,李某某才发现误报地址,但因犯困,便坐在琼AS****小客车内副驾驶睡觉。2时5分许,李某某睡醒后,便在饮酒后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琼AS****小客车从龙华区海南**医院停车场离开,驾车途经龙华路、滨河路、龙昆北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昆北路与滨海立交桥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其有酒驾嫌疑。于是,民警当场依法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02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李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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