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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4*******,汉族,大专文化,海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湖北省武汉市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6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周某某等四人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麦颂KTV唱歌喝酒。次日凌晨1时10分许,唱歌喝酒结束后,李某某步行送朋友回国贸路三横路的桔子精选酒店后,从该酒店停车场独自驾驶琼A8****小轿车行至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北京大厦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28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李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1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4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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