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4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本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2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U****”的“大众”牌小型汽车,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西岛海鲜饭店方向往天涯区三亚动车站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吉阳区**路**小区对面公交车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发现驾驶员李某某疑似酒驾,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李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43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一部;2.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刘道雄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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