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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浚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浚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豫FL****的小型轿车,沿浚县城区黄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河路与浚州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浚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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