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二部刑不诉〔2020〕26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绍兴**演艺会所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汝阳县**镇**村**组,暂住绍兴市越城区**新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牌小型轿车,沿绍兴市越城区二环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环西路公铁立交桥桥中心处时在车上睡觉,同日8时许,因群众报警被民警查获。经血样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

当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李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十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