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8********,汉族,大专文化,打工,中共党员,家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0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饮酒后驾驶浙J80F**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玉某市玉城街道车站南路章家新村路段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玉某市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当日凌晨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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