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85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暂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陶玲娇,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2****号小型轿车,从临海市杜桥镇杜下浦村驶往杜桥镇东海第四大道浙江东邦药业有限公司,19时28分许途经杜桥镇杜川路与东海第一大道交叉路口时,被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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