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 **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乡**村**组,住洛阳市洛龙区李村镇**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年11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 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在洛阳市伊滨区**酒店吃饭喝酒。当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A*****白色**牌轿车行驶至洛阳市伊滨区**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4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一、法定刑为拘役,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二、无抗拒检查、逃跑等从重情节;三、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四、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距离较短,客观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张 洲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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