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杞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朋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小型汽车,沿河南省杞县**至**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南省杞县**乡**省道与**路交叉口南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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