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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4102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乡,现住兰考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9月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7时1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JJ672的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兰考县许河乡杨堂村至黄庄公路黄庄南地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李某某血样(编号:W2204456)检出乙醇,含量为97.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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