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石家庄市赵某**镇**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赵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7日21时44分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赵某青银高速口常洋桥处被赵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95.22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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