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7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务工。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牌号的机动车,行驶至赞皇县五马山路与滨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处。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9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现场笔录、检查笔录、照片;
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现实表现、查获经过;
5、被不起书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
6、被不起书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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