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0时33分,李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客车沿行某某永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道桥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06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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