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镇**村**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2日21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 沿石家庄市段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08国道环城水系南500米处时被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测,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98.9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数值较低,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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