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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栾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在**国道**路口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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