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栾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3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在**国道**路口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河北华科大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