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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6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1日21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灵某某中山大道与牌楼街南20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遂对其抽取血样,2020年05月12日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93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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