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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9时许,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蓝色顺安牌电动二轮车沿武强县**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武强县电影院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抓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7.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辆为电动三轮车,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低,主观上对于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识,虽经鉴定为机动车,但结合当前对此类型车辆的管理现状,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李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李某某平时安分守己,奉公守法,无任何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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