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6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路**里**号**栋**单元**室,住藁城市**路**里**号**栋**单元**室,务农,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5时08分许,李某某驾驶冀AE****小型普通客车沿无极县楼下村内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城段-13公里处时被无极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扣,经现场酒精检测是醉驾。后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4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上述犯罪事实有查扣经过、机动车驾驶信息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鉴定意见和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实。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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