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址:河北省新乐市**办事处**村**街**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新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3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冀 A*****小型轿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新乐市**村东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张某某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02. 5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新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收集过程中使用了含醇类的药品(安尔碘)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本案所依据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存疑,不能确定是否达到定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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