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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现住怀安县****巷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许,怀安县交警大队民警在怀安县柴沟堡镇振兴街振兴桥处执勤时,李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冀H*****小型轿车从柴沟堡镇振兴街振兴桥处经过,经查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1mg/100ml,2020年4月3日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为91.4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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