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的灰色雪佛兰轿车,行驶至元某某常山路与昌盛街交叉口处,被元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4.5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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