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满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20年10月21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9****轻型栏板货车行至保定市满城区**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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