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办事处**村,现住任丘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职业:任丘市盐业专营公司职工。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冀******号蓝色海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任丘市总部桥头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07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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