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3412261984********,汉族,大学文化,中国**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员工,住本市滨湖区**小区**号**室(户籍地本市滨湖区**花园**区**号**室)。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5日晚6时许,和朋友王某某、邓某某等人在本市滨湖区大丁私房菜饭店饮酒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驾驶牌号为苏BW****的小型轿车从该饭店对面停车场出发,途径大丁路、青山西路、梁清路等,后在沿本市滨湖区青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莲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mg/100 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