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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新区检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71972********汉族小学文化,南京**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南京市鼓楼区,住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于2020年9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20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北新区旭东路的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园东路和毕洼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2mg/100ml血。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驾驶摩托车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罚情节、驾驶无牌机动车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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