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从业者,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住南京市鼓楼区**路**城**地块工地宿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苏A2****号牌的小型面包车,沿南京市建某某平良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河桥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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