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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小区**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武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朋友在武邑县**餐厅聚餐,期间饮酒,21时许步行返回**小区。7月16日凌晨2时多,李某某接到其父亲电话,称其母亲生病,李某某驾驶冀TD****号小型轿车返回**镇**村,接其母亲到武邑县医院看病,行驶至**小区门口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的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1.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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