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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凉州区云翔小区北口路段右转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6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2.8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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