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二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86********,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住衢州市**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H72****小型轿车搭载孙某某及其女儿,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衢州市柯某某**路**号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李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147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柯某某人民医院依法抽取血液样本。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衢州市柯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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