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6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杭州市富阳区**镇人民政府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室,市富阳区**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1****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瑞莱克斯大酒店驶往秦望路附近,沿江滨西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秦望广场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司某某驾驶的浙C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3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赔偿司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及查处照片,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司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记录查获和抽血经过的视频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以下情节: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70 mg/100ml以下,虽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且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无其他从重情节;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附:不起诉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