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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刑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沂市**街道**小区**单元**室(户籍住址:新沂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4月30日退回新沂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证据后于2020年5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新沂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30日23时许,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悬挂W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新沂市市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黄沭路交叉口时,遇相对方向左转弯方某某驾驶的苏CW****号小型轿车发生事故,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5mg/ 100ml。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所驾驶的车辆种类属性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沂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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