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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敖检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乡**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15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DB****号轻型栏板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敖某某前龙线22KM处时,被敖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94.25毫克(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但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行驶距离较短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真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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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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