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扎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家属楼**门市,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扎兰屯市康乐浴池路段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54mg/100ml。
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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