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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成都**鞋业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某某**街道**社区**组,现住成都市武某某**路**号“**苑”**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1********。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的棕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本市青羊区**路附近**路出发,向武某某**路**号行驶,行驶至**路**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民警临检挡获。经现场酒精检测仪呼气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3毫克/100毫升,后经武某某人民医院依法提取其血样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26.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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