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7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30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日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CT****小型轿车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体育公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6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危险驾驶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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