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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全林集团息烽锦御天城项目部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住息烽县**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息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息烽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搭乘有孙某某的贵A6****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息烽县西山镇往息烽县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息烽县**镇**道**米处时被设卡民警当场查获。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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