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91973********,汉族,小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村**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3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7日15时12分许,李某某驾驶冀G*****号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怀来县土木至石河1公里炮儿村口处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结果为81.59mg/100ml,此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述。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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