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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1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址西和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1时12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甘KZ****号小型汽车,沿徽县城关镇建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徽县城关镇建新路西门口老人民银行门口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李某某测试,测试值为87mg/100ml,李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将李某某带到徽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7.02mg/100ml。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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