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26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A1****小型轿车途经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第二人民医院路口,被交警设卡例行检查时查获。交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李某某测试,测试结果为108.1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9.9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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