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02199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市场**单元**号(自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天衢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衢西路纺织厂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