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3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K****的小型轿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串窑街行驶至桥西区西环赐儿山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李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86.99mg/100ml。李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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