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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705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工作单位:宣化区**局**办,职业:**,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21时22分许,李某某驾驶冀GW****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观桥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观桥路口西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现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经抽血并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所送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1.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较低,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李某某又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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