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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二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石颈镇****号,现住廉江市石城镇**村一出租屋。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0时许,李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GQ***号牌的两轮摩托车在廉江市良龙路路段被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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