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荔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南沙区**街**号**室(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荔湾区**大道**号)。2020年8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3时3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O****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南出芳村大道东南552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7.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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