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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1198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1****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106国道南岭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1.1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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