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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41987********,景颇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县**乡**村民委员会**小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上午9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预约出租客车)搭载朋友途经内环路A线4公里200米(海珠区)时在车行道内停车睡觉,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0.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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