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工地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清远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湘B/*****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凤翔中路与创兴东路交汇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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