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9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粤P0Y****号牌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老城电影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9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54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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