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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克苏市**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园宿舍**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川J9****号的白色**牌小轿车行驶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甲子路商建城路口被惠州市交警支队仲恺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9.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再考取的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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