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云SA****小客车在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东华村龙胜路48号(106国道出龙胜路南575米)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5mg/100mL。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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